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5667号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部队陆军医院东侧东方大名城6#二层G02。
法定代表人:张万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3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冯浩。
本院认为,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以与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