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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普定县张凡荣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421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普定县张凡荣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普定县张凡荣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黔01民初142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定县张凡荣食品店,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定南街道鑫旺大市场A区21栋12号。

经营者:张凡荣。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定县张凡荣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05年9月28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其中包括“牙膏”,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

原告系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可以独立对该商标主张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2018年8月6日,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普定县张凡荣食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云南白药牙膏”产品28盒及其假冒其他日化品牌物品。

2018年9月30日,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云南白药”系列注册商标的声誉,造成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如前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普定县张凡荣食品店(经营者张凡荣)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张凡荣家庭经济困难,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放弃要求普定县张凡荣食品店(经营者张凡荣)赔偿;

三、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普定县张凡荣食品店(经营者张凡荣)就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普定县张凡荣食品店(经营者张凡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普定县张凡荣食品店经营者张凡荣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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