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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29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29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花园75#223号门面房。

经营者:李芝灵,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书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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