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民初105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