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3375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丁卯海燕塑料制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91民初3375号
案件名称3375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丁卯海燕塑料制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镇江新区丁卯海燕塑料制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91民初337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海燕塑料制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南经九路西(镇江义乌小商品城D2幢119号)。

经营者:李景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卯海燕塑料制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