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证保16号 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市仓山区护康管材管件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80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顺发。
被申请人:南京护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顺发。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护康管材管件厂(以下简称护康管材管件厂)、南京护康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护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九牧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1.对被申请人的侵权产品进行拍照、录像、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并进行清点;
2.对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商标权的财务资料、生产指令单据、仓库进出仓记录等凭证采取保全措施。
经本院初步审查,申请人九牧公司提交了第1117525号、第3489226号、第4044548号和第686045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可以证明申请人九牧公司为涉案四个商标的权利人且该四个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申请人九牧公司同时提交了被申请人库房图片等作为俩被申请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初步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九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福州市仓山区护康管材管件厂、南京护康管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涉嫌侵权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像等保全证据措施; 二、对被申请人福州市仓山区护康管材管件厂、南京护康管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财务资料、生产指令单据和仓库进出记录等凭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像等保全证据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