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644号 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普罗米修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下磨居委会筱塘北街1136号18#309室。
法定代表人:欧增华。
被告: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东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谯智。
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普罗米修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书面声明不予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