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04号原告:区广铨,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
被告: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媛。
被告: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史佩嬿。
被告: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刘常宝。
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