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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刘美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04民初12297号
案件名称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刘美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刘美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12297号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玲,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美江,女,198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广州赫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美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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