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57253号原告:和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2号4202A。
法定代表人:林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男,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和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崔各庄村北(青饲料站二队)101。
法定代表人:于刚。
被告:北京美和眼科诊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3号楼19D1-D5。
法定代表人:张丰。
原告和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和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美和眼科诊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和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和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