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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沂顺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5405号之一
案件名称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沂顺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沂顺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540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H。

法定代表人:王志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顺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北园路交汇处东北侧临沂汽摩配城市场B区619号“临沂顺创装载机配件”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高龙,经理。

被申请人:高龙,男,198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申请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顺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顺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龙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顺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龙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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