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4民初11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丰镇汉之味麻辣甜黑鸭鸭脖子店,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商业大厦胡同西侧。
经营者:杨文斌,系该店业主。
被告:杨文斌,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丰镇汉之味麻辣甜黑鸭鸭脖子店、杨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丰镇汉之味麻辣甜黑鸭鸭脖子店、杨文斌就本案诉争事实已达成调解,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