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54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郭上坡村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孙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泰和源布鞋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温州城B10号门市房。
经营者:赵云飞。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泰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宽城区泰和源布鞋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宽城区泰和源布鞋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