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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练与深圳永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802号
案件名称陈美练与深圳永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美练;深圳永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802号原告:陈美练,女,壮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永昊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227。

法定代表人:刘瑶。

原告陈美练诉被告深圳永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美练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练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陈美练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美练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馥维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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