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601号原告:佘泽毅,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统一超商(上海)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梓烨,女。
原告佘泽毅与被告统一超商(上海)便利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佘泽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泽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佘泽毅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