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慧能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芦汉路与十二纬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寇桂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兴业西路兴发街5号。
法定代表人:程德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慧能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津慧能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以该公司服从二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11月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慧能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慧能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