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587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博远远手机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湾厦村四巷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C。
经营者:甘志豪。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博远远手机配件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0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