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7904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l-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飞,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