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37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台县索镇金冠多电气商行,经营场所桓台县索镇张北路3734号。
经营者:王海燕,女,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双,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桓台县,与经营者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索镇金冠多电气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