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罗某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刑终1799号
案件名称罗某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某钦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179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钦,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珠海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情况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焰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176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罗某钦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1月起,被告人罗某钦在其承租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岗贝路68号,储存、销售假冒“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及表带。

2019年3月14日,罗某钦在岗贝丽苑门口被民警抓获,并被民警在上述603房内缴获假冒“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带、假冒标识牌、修表工具各1批及OPP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

经统计,罗某钦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及表带共计人民币191105元;

缴获在案的未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223130元。

原审法院以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作案工具、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订单信息截图、送货单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商标注册证明资料、委托书、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刘某、杨某、吴某、伍某的证言,辨认材料,被告人罗某钦的供述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罗某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钦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某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带、假冒标识牌、修表工具各1批及OPP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

上诉人罗某钦提出:其认罪认罚,原审法院在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情况下,没有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三个月,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定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1.涉案侵权产品尚未销售,并未造成社会危害,罗某钦是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罗某钦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坦白。

3.罗某钦自愿认罪认罚,原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审法院未依法采纳不当。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罗某钦及指定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罗某钦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共人民币191105元,查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23130元。

2.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罗某钦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并非犯罪未遂,并无不当。

3.原审法院认定根据罗某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未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量刑并无不当,罗某钦及指定辩护人所提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