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064号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派克大道245号(245PARKAVENUE,NEWYORK,NEWYORK10167,U.S.A.)。
法定代表人:EthanG.Orlinsky。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雅丹,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荣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牛栏前大厦B507室。
法定代表人:黄汉清,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欣荣春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欣荣春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