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3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玲,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
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兰出庭支持公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起,被告人黄玲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白云区大冈北街xx号5楼仓库内,在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黄玲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现场缴获上述品牌的鞋子1批。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假冒鞋子共价值人民币30765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玲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具犯罪从犯、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黄玲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玲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黄玲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玲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被告人黄玲正处孕期,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