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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梅城镇梅子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8601民初2164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梅城镇梅子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建德市梅城镇梅子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2164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梅城镇梅子副食品店,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总府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钱雪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民,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梅城镇梅子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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