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92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守平,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镇坪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陕西省镇坪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683号起诉书及穗云检公诉刑变诉〔2019〕2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万守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浩、李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守平及辩护人骆军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万守平在未经注册商标FILA、NIKE、ADIDAS、GUCCI、CHRISTIANLOUBOUTIN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受同案人(另案处理)纠集,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某路某巷3号、5号及6号仓库内,存放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
同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万守平,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鞋1批。
经统计,上述部分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价值人民币14547983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万守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万守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守平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3月份才来工作,期间回老家两次,没有参与销售及接触到销售单据,不清楚实际销售价格,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万守平在本案中是从犯,属犯罪未遂,受雇于他人管理仓库,参与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万守平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万守平在未经注册商标FILA、NIKE、ADIDAS、GUCCI、CHRISTIANLOUBOUTIN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受同案人(另案处理)纠集,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某路某巷3号、5号及6号仓库内,存放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
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万守平,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鞋7386双。
经统计,上述部分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2722双按正品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454798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商标注册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万守平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守平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守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万守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⒈以缴获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按正品价值认定销售金额为巨大,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
⒉本案证据反映万守平在本案中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⒊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万守平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守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7386双及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付银霞人民陪审员 赵月颜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