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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世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187号
案件名称陆世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世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1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世光,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文光,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世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世光及其辩护人吴文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陆世光在未经注册商标PRADA、BALENCIAGA,BURBERRYS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受同案人颜某(另案处理)安排,纠集并管理同案人刘某、王某(均已起诉),在本市白云区某仓库内,存放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

同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刘某、王某,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1批。

经统计,上述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价值人民币245200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陆世光投案自首。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审计报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世光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陆世光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陆世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陆世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陆世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世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陆世光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提出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1.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人民币245200元,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被查获并未对外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属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属于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

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陆世光六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陆世光在未经注册商标PRADA、BALENCIAGA,BURBERRYS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受同案人颜某(另案处理)安排,纠集并管理同案人刘某、王某(均已起诉),在本市白云区某仓库内,存放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

同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刘某、王某,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1批。

经统计,上述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价值人民币245200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陆世光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陆世光的供述;

2.同案人刘某、王某的供述;

3.证人陈某、茹某的证言;

4.辨认材料;

5.赃物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鉴定书;

8.搜查笔录;

9.扣押清单;

10.手机微信内容截图;

1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云城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查获物品的价值统计情况》;

12.现场检测报告书;

13.仓库使用协议;

14.商标注册证明;

15.被告人陆世光的身份材料;

16.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世光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世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应予采纳。

被告人陆世光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陆世光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陆世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世光存在所列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陆世光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世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侃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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