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17944号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仙湖街94号后座之第2、3、4、5楼。
法定代表人:沈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穗峰,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3397号3幢215室。
法定代表人:周瑞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萌,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瑞珍,女,汉族,1959年11月29日生,户籍地湖北省团凤县。
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周瑞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瑞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瑞珍的起诉。
审 判 长 袁 田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