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240号原告: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2幢。
法定代表人:罗高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北市区千尊餐厅,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瑞安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牛丽。
原告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北市区千尊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北市区千尊餐厅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杭州千尊饮食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