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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厚街林宇文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564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厚街林宇文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厚街林宇文具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民初1564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林宇文具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东风一路64号铺位。

注册号:441900601284825。

经营者:祁锦平,女,汉族,1952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林宇文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09837号、第19262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费、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865年,现已有153年历史,于2004年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商务部认定“一得阁”注册商标为中华老字号。

“一得阁”商标连续十几年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同时,“一得阁”牌墨汁多次被中国文房四宝协会授予“中国文房四宝四大名墨”、“中国十大名墨”称号。

原告生产的“一得阁”牌系列墨汁深受消费者喜爱,迅速成为市场上的知名商品。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209837号及第1926226号商标,其中第20983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6类:墨块、墨汁,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29日;

第192622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6类:胶水、毛笔、墨块、墨汁、铜文具、印泥、印台、印台水、朱印油,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侵权故意。

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缺席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20983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一得阁墨汁厂,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6类:墨块、墨汁,注册有效期限自1984年6月30日经续展至2024年6月29日止。

2005年2月28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第1926226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6类:胶水、毛笔、墨块、墨汁、铜文具、印泥、印台、印台水、朱印油,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2月28日经续展至2022年12月27日止。

2005年2月28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一得阁为“中华老字号”。

2008年6月,“”商标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2007年度(2007-2010年)北京市著名商标。

2010及2012年中国文房四宝协会授予“一得阁”牌墨汁第25届、第29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国之宝——中国十大名墨”称号。

2013年原告被评为“2012年度文化用品知名品牌制造企业”,同时“一得阁”牌墨汁等产品取得了“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并被北京老字号协会推荐为第一批北京老字号最具代表性产品。

2018年11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根据原告申请,于2018年12月6日委派公证员等与原告委托的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路南边横××号的“林宇文具劳保批发行”店铺。

在公证员等的监督下,原告委托的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墨汁一瓶并取得名片一张。

公证员等对上述购买过程及店铺环境进行了拍照。

随后,公证员将上述购买所得的墨汁及名片予以了拍照、封存。

2018年12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厦鹭证内字第55379号《公证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16张。

经拆封,公证封存物中有1瓶墨汁、1张名片。

其中墨汁外包装盒正面突出标有竖写“一得阁墨汁”字样、左下方竖写“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贴有防伪标签,该防伪标签上印有电话查询4006778315以及“一得阁”标识,该标识系一个圆圈中竖写有“一得阁”字样,圆圈里左右两边有对称的花纹图案。

外包装盒的顶部印有“一得阁”字样,墨汁瓶身上印有“始创于一八六五年”“一得阁墨汁”等字样(详见附图二)。

名片记载有“林宇文具包材劳保批发行”、“彭双琴”、“地址:东莞市厚街镇东风一路64号”等内容。

原告主张公证实物的外包装与其生产及销售的一得阁墨汁有较大差异,其包装上的防伪电话并非正品“一得阁墨汁”的防伪电话,且其生产的墨汁包装盒正上方会注明生产日期、瓶身上有烫金的防伪银线,但被告销售的该瓶墨汁包装盒上并未注明生产日期且也没有烫金防伪银线。

被告于2005年3月11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祁锦平,注册资本为10000元,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东风一路64号铺位,经营范围:零售文具。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荣誉证书、证书、国之宝证书、网上打印材料、(2018)厦鹭证内字第55379号《公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209837号“”、第192626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为墨汁,与原告持有的前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将被控侵权的商品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进行比对。

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以及瓶身上使用的“一得阁”标识与原告上述第209837号注册商标在字体、大小、笔画粗细、间隔均基本一致,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而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的防伪标签上的“一得阁”标识与原告上述第1926266号注册商标均为一个圆圈中竖写有“一得阁”字样,圆圈里左右两边有对称的花纹图案。

原告作为前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其生产或者其授权生产,具有完全的辨别能力,其确认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2018)厦鹭证内字第55379号《公证书》显示,案涉被控侵权商品系在招牌为“林宇文具包材劳保批发店”处购买,而被告登记的经营场所地址与林宇文具包材劳保批发店所在位置是一致的,故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了案涉被控侵权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案涉被控侵权墨汁侵犯了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第209837号以及第19262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由于尚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因前述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前述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尚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金额。

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前述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价值;

2.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

3.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7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厚街林宇文具商店(经营者:祁锦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第209837号、第19262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限被告东莞市厚街林宇文具商店(经营者:祁锦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含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7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东莞市厚街林宇文具商店(经营者:祁锦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尚策人民陪审员  周锐宁人民陪审员  黎志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焕恩附表 附图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图 ? 第209837号 ? 第1926266号 附图二被控侵权商品照片 ? ? ? ?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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