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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恩城镇惠泉超市、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2316号
案件名称平原县恩城镇惠泉超市、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原县恩城镇惠泉超市;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原县恩城镇惠泉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西关。

经营者:李桂花,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原县恩城镇惠泉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原县恩城镇惠泉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原县恩城镇惠泉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原县恩城镇惠泉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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