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43号 原告:中山市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永滨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2489631A。
法定代表人:杨天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程跃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张珂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西江路浙铁玫瑰园西区6栋二单元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GAX1Y。
法定代表人:宋贞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张珂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被告义乌市张珂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中山市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山市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