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15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淑琼,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淑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