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民初19078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职务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英,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回马镇农林村11社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铧嵘,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保康路9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被告:李兴文,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和通路(中山市顺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厂房A栋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熊子建。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老板公司)与被告杜英、被告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老板公司)、被告李兴文、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老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被告杜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铧嵘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广东老板公司、被告李兴文、被告渝川公司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老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杜英、被告广东老板公司、被告渝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销毁涉案工具;
2.被告广东老板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使用“老板”文字;
3.被告广东老板公司、被告李兴文、被告渝川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支付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4.被告李兴文在被告广东老板公司未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老板公司所承担赔偿责任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四被告承担诉讼费。
诉讼中,原告杭州老板公司撤销对被告杜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控。
事实与理由:杭州老板公司是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中,第1296853号经原告长期宣传并投入大量的广告费用,被评定为驰名商标。
杭州老板公司(股票代码:002508,股票简称:老板电器)创立于1979年,专业生产吸油烟机、集成油烟机、蒸箱、灶具、消毒柜、电烤箱、微波炉、洗碗机、净水器、燃气热水器等家用厨房电器产品。
经过40年的发展与壮大,老板电器现已成为中国厨房电器行业领导品牌,品牌服务已遍及国内及全球多个地区。
老板品牌连续多年获得“亚洲品牌500强”荣誉称号,并获得“艾普兰奖环保奖”“全国质量奖”“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知名商号”等荣誉,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
原告发现被告杜英在无原告授权许可的基础上,擅自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掌柜ID:tb642516144),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原告两商标专用权。
被告渝川公司参与了前述店铺的实际经营,应与被告杜英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广东老板公司、被告渝川公司共同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被告广东老板公司、被告渝川公司是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被告广东老板公司将“老板”登记为字号使用,被告广东老板公司、被告渝川公司在制造、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李兴文是被告广东老板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未实缴范围内与被告广东老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杜英辩称,我是被告渝川公司的员工,我开设涉案淘宝店的行为是按照被告渝川公司的指示开办的,相关展示及销售行为我并不知情,我确认的淘宝店密码给被告渝川公司操作,我不熟悉操作淘宝店。
被告渝川公司享有“IROBAIN”商标的使用权,该商标与原告“ROBAM”商标不一样。
我的淘宝店没有使用“老板”标识。
被告广东老板公司授权被告渝川公司使用“老板”字号,即便我方产品有“老板”字样,亦是经被告广东老板公司许可使用。
被告广东老板公司知道被诉侵权产品相关包装上使用“老板”字号,我方不构成侵权。
被告广东老板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李兴文未作答辩。
被告渝川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杜英提交的授权方为广东樱花厨卫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杜英未能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杭州老板公司、广东老板公司、渝川公司的主体情况杭州老板公司于2010年12月18日成立,为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949032825元,经营范围为吸油烟机、燃气具、消毒碗柜、烤箱、蒸汽炉、微波炉、洗碗机、净水器、厨房用品等。
广东老板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李兴文、广东万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信用咨询服务。
杭州老板公司提供的天眼查网络打印件显示广东老板公司股东股份情况如下:李兴文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持股1%;
广东万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990万元,持股99%。
诉讼中,杭州老板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广东老板公司的股东李兴文的身份资料,亦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查广东老板公司股东李兴文的身份信息,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本案被告李兴文就是广东老板公司的股东李兴文。
渝川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成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智能电器、抽油烟机、灶具、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电磁炉、电压力锅、卫浴设备。
”二、杭州老板公司商标情况及所获得的荣誉(一)杭州老板公司商标情况第1296853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灶、电取暖器、电热水器、电筒、冷冻设备、空气干燥器、锅炉(非机器零件)、消毒设备、电衣服烘干机商品上,注册人为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自1999年7月21日至2009年7月20日止。
2008年7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杭州老板家电厨卫有限公司。
后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杭州老板公司。
该商标已续展至2029年7月20日。
第6039881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电炊具、煤气灶、烹调器具、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浴室装置、消毒设备、水龙头、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注册人为杭州老板公司,有效期自2010年1月21日2020年1月20日止。
该商标已续展至2030年1月20日。
(二)杭州老板公司所获得的荣誉1997年10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浙江省工商局)向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脱排油烟机商品上的“老板”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01年3月,浙江省工商局向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脱排油烟机商品上的“老板”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04年1月,浙江省工商局向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在11类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商品上的“ROBAM老板”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04年,浙江省工商局认定杭州老板公司的“老板(电器)”企业商号为浙江知名商号,有效期三年。
2007年8月,国家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上的“老板”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0年1月,浙江省工商局向杭州老板公司颁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杭州老板公司注册使用11类燃气灶、电取暖器商品上的“ROBAM老板”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3年1月,浙江省工商局向杭州老板公司颁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杭州老板公司使用在11类的燃气灶、电取暖器等商品上的第3613847号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6年1月,浙江省工商局向杭州老板公司颁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杭州老板公司使用在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炊具、消毒设备、燃气炉商品上的第11791963号“ROBAM老板”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6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给杭州老板公司颁发“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及“2016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称号”的证书。
2016年11月,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给杭州老板公司颁发“嘉电”证书,证书记载杭州老板公司CXW-200-8215老板智能大吸力吸油烟机达到用户评测A级标准。
2016年12月,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给杭州老板公司颁发《浙江名牌产品证书》,认定杭州老板公司的“ROBAM老板”商标吸油烟机为浙江知名品牌产品,有效期为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
2011年至2017年,“老板(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获世界品牌实验室授予的“亚洲品牌500强”荣誉称号。
2017年,中国家电及消费电子博览会组委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给杭州老板公司颁发《AWE2017艾普兰奖(环保奖)》。
2017年,中国质量协会给杭州老板公司颁发《第17届全国质量奖》。
2018年,杭州资信评估公司给浙江老板公司颁发《“AAA”信用等级证书》。
三、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商标及有关授权情况国家商标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广东樱花厨卫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樱花公司)核发第2041766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电炊具、风扇(空气调节)、冰箱、电暖气、淋浴热水器、壁炉(家用)、饮水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热水壶、加湿器、燃气炉、消毒碗柜、浴霸、水龙头、冲水槽、水过滤器商品上,有效期自2017年8月14日2027年8月13日止。
2019年8月16日,广东老板公司向渝川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如下:广东老板公司同意授权渝川公司使用第20417662商标加工生产抽油烟机、炉具产品并印制包装、进行生产、销售事宜,被授权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包装标识的印制厂需报授权方备案,本次授权期限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6日止。
四、被诉侵权事实2020年3月12日,杭州老板公司委托代理人伊丽华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以下简称开元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开元公证处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4642号公证书(以下称4642号公证书)。
4642号公证书证明以下事实:2020年3月18日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上网,139××××074545”账号登录淘宝网,在店铺搜索栏输入“tb642516144”,进入掌柜号为“tb642516144”的店铺(以下称涉案淘宝网店),网页显示店铺开铺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店铺商品中有“IROBAIN老板煤气灶猛火单灶家用嵌入式天然气灶台燃气灶液化气”商品(价格¥398元-568元,已售30件,库存1933件,评论20条,商品图片上方有“”图标,商品实物图片左下角处有“”图标),下单购买两台,合计796元,订单显示寄福建省厦门市××区××街道××号6号海翼大厦伊丽139××××074545)收,订单编号595181166237828803;
3月25日,开元公证处工作人员收到运单号为SF1019483292283、SF1019483129377的包裹两件;
3月26日,伊丽华来到开元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对运单号为SF1019483292283、SF1019483129377的包裹拆封后进行拍照,再封存交由伊丽华保管;
3月27日,伊丽华139××××074545”账号登录淘宝网查询上述交易详情及物流详情,显示订单59518116623782883的运单号为SF1019483129377;
3月27日,伊丽华与涉案淘宝网店客服互发信息,客服确认订单595181166237828803的运单号为SF1019483292283、SF1019483129377。
杭州老板公司向开元公证处支付了本次公证的公证费500元,开元公证处向杭州老板公司开具了金额500元公证费发票。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两个煤气灶(以下称被诉侵权商品)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两个煤气灶型号不同,两个煤气灶外包装及产品基本相同。
公证购买产品外包装及产品上有“”商标标识,外包装有广东老板公司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产品侧面有广东老板公司企业名称。
杭州老板公司两权利商标 广东樱花公司商标 第1296853号 第6039881号 第20417662号 ? ? ? 公证封存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的被诉侵权标识 公证封存被诉侵权商品的被诉侵权标识 ? ? 上述两被诉标识分别在包装盒不同的侧面上 ? ? 2020年4月20日,淘宝网经营者向杭州老板公司披露涉案淘宝网店的经营者为杜英。
本案庭审过程中,法官向杜英询问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杜英陈述如下: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是渝川公司印制,广东老板公司在被诉产品粘贴其企业名称的标识,渝川公司进行组装。
诉讼中,杭州老板公司指控杜英、广东老板公司、渝川公司的侵害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杜英在涉案淘宝店上销售、宣传行为侵犯杭州老板公司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商标的专用权;
广东老板公司、渝川公司共同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杭州老板公司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商标的专用权;
广东老板公司将“老板”登记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老板公司、渝川公司在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其他事实诉讼中,杜英提交了渝川公司出具的《员工证明》,主要内容如下:杜英系渝川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且其以个人名义开具的销售商标“IROBAIN”烟机、灶具的淘宝店(掌柜:tb642516144)为我公司实际经营,相关的销售和展示行为为我公司行为,与杜英无关。
本院认为,杭州老板公司是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商标的专用权人,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煤气灶,两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诉侵权产品为煤气灶,与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
杭州老板公司是经营电器的经营者;
杜英是涉案淘宝网店的经营者,该网店销售煤气灶等商品;
广东老板公司经授权享有第20417662号商标使用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信用咨询服务”;
渝川公司是生产、加工、销售灶具等产品的经营者。
杜英、广东老板公司、渝川公司与杭州老板公司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七个:一、杭州老板公司企业名称及其厨卫商品的知名度;
二、广东老板公司使用“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涉案淘宝网店经营者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
四、渝川公司的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五、广东老板公司对杜英、渝川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六、李兴文主体身份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
七、赔偿数额。
一、杭州老板公司企业名称及其厨卫商品的知名度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8月认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上的“老板”商标为驰名商标。
浙江省工商局自1997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公司颁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公司相关厨卫商品的“老板”“ROBAM老板”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给杭州老板公司颁发“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等相关荣誉证书。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定杭州老板公司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企业名称,同时认定杭州老板公司企业名称及使用在煤气灶商品上的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已经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二、广东老板公司使用“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广东老板公司于2017年11月成立并使用“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该名称由“老板”及“时代控股”两部分组成,而“老板”是该企业字号的主要组成部分,“时代控股”则表明公司的企业性质。
杭州老板公司于2010年12月18日成立,并使用“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且为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老板”是字号,“电器”表明其从事的行业。
杭州老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商标的核心要素为“老板”,且前述已认定杭州老板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企业名称“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由此判断广东老板公司明知杭州老板公司的企业字号,仍然选择“老板”作为企业字号的关键组成部分,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企业与杭州老板公司存在关联,主观上则表现其攀附知名企业的意图。
因此,本院对杭州老板公司主张广东老板公司使用“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予以支持,对杭州老板公司主张广东老板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使用“老板”文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涉案淘宝网店经营者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4642号公证书记载了杭州老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涉案淘宝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经过,杜英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采信该份公证书,认定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是涉案淘宝网店的经营者销售。
杜英是淘宝网卖家实名认证涉案淘宝网店的经营者,本院据此认定杜英通过涉案淘宝网店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
虽然杜英举证渝川公司出具的《员工证明》写明涉案淘宝网店是由渝川公司实际经营,而渝川公司并未出庭对此予以确认。
即便渝川公司到庭确认其是涉案淘宝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杜英作为淘宝网卖家实名认证的网店经营者亦应就该网店销售侵权产品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广东樱花公司是第20417662号“”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包括商品煤气灶,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第20417662号“”商标商标与杭州老板公司的第6039881号商标都包含了英文字母“ROBA”,基于第20417662号“”商标目前仍是合法有效的商标,如果杜英仅在产品及产品上规范使用第20417662号“”商标时,则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杜英的被诉侵权行为如下:1.在涉案淘宝网店上将被诉侵权商品命名为“IROBAIN老板煤气灶猛火单灶家用嵌入式天然气灶台燃气灶液化气”;
2.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标有“”商标及“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两被诉标识印在外包装的不同侧面上;
3.被诉侵权商品产品正面(灶面)标有“”商标,灶面下方侧面有“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本院分析如下:杜英在涉案淘宝网店上发布被诉侵权商品名称中“IROBAIN老板煤气灶”是该商品的关键词,其余文字用以表述产品的用途、型号、属性、物理、制作方法等,将“IROBAIN老板煤气灶”商品关键词与杭州老板公司的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商标进行比对,该商品关键词使用了中文“老板”二字,“老板”二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对杭州老板公司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杭州老板公司主张杜英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故杜英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四、渝川公司的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渝川公司在本案立案后向杜英出具《员工证明》,该证明明显是渝川公司为本案诉讼而制作,本院据此认定渝川公司知晓本案诉讼,却不到庭参与诉讼,渝川公司应承担不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渝川公司在其出具的《员工证明》中确认其是涉案淘宝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杜英作为渝川公司的员工陈述被诉侵权商品是由渝川公司组装,广东老板公司向渝川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渝川公司使用第20417662号商标加工生产炉具产品,而渝川公司是生产、加工、销售灶具的企业。
因此,本院认定渝川公司是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渝川公司是前述杜英所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实施者。
杭州老板公司主张渝川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渝川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及产品上标有“”商标及“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但两被诉标识并非排列在一起或相同界面上。
如前所述,在产品上合法使用第20417662号商标并不构成对杭州老板公司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企业在商品上应合法标注自己或他人的企业名称,通常只能在商品上标注本企业或某某企业是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监制者等,不能将企业名称用作区分商品的标识使用。
渝川公司在本案中未能说明为何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然而本院前面已认定广东老板公司使用“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便渝川公司经广东老板公司授权使用“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渝川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名称不属于对“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合理合法使用。
基于杭州老板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杭州老板公司在煤气灶商品上的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商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亦具有较高知名度,渝川公司的前述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是杭州老板公司的产品,或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杭州老板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渝川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具备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当攀附了杭州老板公司的商誉及商标权益,故渝川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此渝川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渝川公司既侵害杭州老板公司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老板公司主张渝川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故渝川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工具的处理主要通过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向侵权人收缴,基于渝川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不当使用商品名称及企业名称,结合渝川公司本案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本院不对渝川公司予以民事制裁。
杭州老板公司主张渝川公司销毁侵权工具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杭州老板公司该诉求不支持。
五、广东老板公司对杜英、渝川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渝川公司经广东老板公司授权使用第20417662商标加工生产炉具产品,渝川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经广东老板公司授权可以在经营灶具产品过程中使用广东老板公司的企业名称,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广东老板公司并未参与在侵权商品及其外包装上标注“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名称,同时不认定广东老板公司是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及广东老板公司与杜英、渝川公司共同侵权,故本院对杭州老板公司主张广东老板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停止与渝川公司共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销毁侵权工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前述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诉求亦不予支持。
六、李兴文主体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广东老板公司股东为李兴文及广东万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被告李兴文就是广东老板公司的股东李兴文,且杭州老板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广东老板公司股东李兴文实缴出资情况。
基于杭州老板公司举证不足,本院对杭州老板公司针对本案的李兴文在未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老板公司在本案侵权责任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七、赔偿数额鉴于杭州老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杜英、渝川公司、广东老板公司因侵权而获利的具体数额,故本院依法酌定三者的赔偿数额。
本案的判赔金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及情节:1.杭州老板公司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2.杜英涉案淘宝网店的经营规模,销售模式;3.杜英、渝川公司、广东老板公司在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及攀附名牌的恶意;
4.渝川公司是生产灶具产品的企业,其拒不披露其实际经营情况;
5.杭州老板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
6.杜英、渝川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停止涉案的侵权行为,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合理认定杜英、渝川公司侵权时间将近1年;
7.广东老板公司自成立起至今未变更企业名称,广东老板公司侵权时间超过3年;
8.侵权产品炉具单价将近400元,可以据此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金额也较高。
综合以上因素,再考虑杜英、渝川公司、广东老板公司侵权行为的其他细节,酌定如下:渝川公司实施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杜英实施销售侵权产品行为,渝川公司是杜英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共同侵权人,由此渝川公司的赔偿金额为120000元(包括杭州老板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杜英在渝川公司120000元赔偿金额中30000元赔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老板公司赔偿金额为20000元(包括杭州老板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英、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即被告杜英、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停止在掌柜号“tb642516144”的淘宝网店上销售“IROBAIN老板煤气灶猛火单灶家用嵌入式天然气灶台燃气灶液化气”商品及使用“老板”二字命名灶具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灶具商品;
二、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停止在生产、销售的灶具商品上使用“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三、被告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包含“老板”二字;
四、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合共120000元;
五、被告杜英对于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因本判决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合共20000元;
七、驳回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19元,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812元,被告杜英对于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受理费2812元债务在70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69元。
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