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9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两江新区三诚烟酒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山茶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RGHP7W。
经营者:杨德平,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两江新区三诚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两江新区三诚烟酒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两江新区三诚烟酒超市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杨德平。
因被执行人两江新区三诚烟酒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执行人两江新区三诚烟酒超市经营者杨德平为本院(2019)渝0192执4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