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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天津市津南区王光文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知民初489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天津市津南区王光文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天津市津南区王光文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2知民初489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王光文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天津何庄子市场友鹏罩棚2-3号。

经营者:王光文,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王光文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被告天津市津南区王光文副食经营部经营者王光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成都市郫县现改名为成都市郫都区,地处成都平原中部,盛产水稻、辣椒、蚕豆等。

清朝康熙年间,郫县人始创豆瓣制作方法,精选上等鲜红辣椒、青皮蚕豆、优质面粉、精制食用盐为原料,通过切、剁、酿、酵、翻、晒、露等传统制作工艺精制而成,具有瓣子酥脆化渣、酱脂香浓郁、红褐油润有光泽、辣而不燥、粘稠适度、回味醇厚悠长、咸淡适宜、麻辣鲜香的特点。

“郫县豆瓣”用于炒菜,味道更为全面鲜美,被誉为誉为川菜之魂。

早在民国初年,郫县豆瓣的生产已具相当规模,产品家喻户晓,遍销全国。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系统管理,推广“郫县豆瓣”商标,郫县人民政府组建社会团体法人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代表人民政府使用、管理地理商标。

2000年4月21日,原告经核准依法享有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瓣商品上,有效期自2000年4月21日起,经续展至2020年4月20日。

后原告陆续申请了多个“郫县豆瓣”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原告自成立以来参加了多场美国、泰国、日本、澳大利亚,乌洽会、东盟国际博览会等国内外各类经贸会和食品展,谱写了专曲——《郫县豆瓣曲》,编制了“郫县豆瓣”宣传册,连续举办三届郫县豆瓣博览会,通过一系列极具地方特色的活动,提升了郫县豆瓣品牌形象,并将郫县豆瓣历史文化与旅游产业有机结合,拓展了豆瓣产业增值空间。

经原告与相关企业多年的管理、运营及推广,郫县豆瓣以其规范的管理制度、精良的制作工艺、浓郁的食品口感使品牌认知度一路飙升。

2008年,“豆瓣传统制作技艺·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9年,“郫县豆瓣”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也在英国、新西兰、丹麦、澳门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形成了极强的世界性影响力。

至2016年,原告已授权成都市郫都区区域内的70余家企业使用“郫县豆瓣”证明商标,鹃城牌、丹丹牌郫县豆瓣均已取得驰名商标称号。

2015年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对“郫县豆瓣”的品牌价值估值为607.16亿元人民币,2016年估值高达649.84亿元人民币,品牌价值每年以数十亿的估值增长,国内外影响极大。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豆瓣产品。

被告作为专门从事调味品产品批发的销售商,应当对相关领域的驰名商标施以较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对其所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感知能力应高于普通消费者。

被告明知其销售的豆瓣产品系侵权商品,仍在经营店铺内大量销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由此获得高额利润,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已构成商标侵权。

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王光文副食经营部辩称,其销售的是山东乐陵出品的鄣县豆瓣,厂家各种证件和检验报告齐全,由天津的经销商供货,具有合法来源。

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综合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事实:2000年4月21日,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文字证明商标经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申请取得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0类:豆瓣。

有效期经续展至2020年4月20日。

2009年4月24日,“郫县豆瓣”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8年6月,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曾被国务院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

2015年12月,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评估“郫县豆瓣”品牌价值为607.16亿元;

2016年品牌评估价值为649.84亿元。

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2019年3月1日,经民政部门批准变更名称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业务范围为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生产、营销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活动;

举办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及产品的展览、展示会;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参与制定、修订食品行业有关标准;

对郫县豆瓣证明商标实施授权使用并监督管理;

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2019年4月20日,根据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申请,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屠星源一同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何庄子阿米玛玛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标有“王光文副食经营部”的店铺,消费70元公证购买了标有“鄣县豆瓣”的商品1件以及其他商品1件,取得销货收据1张,被控侵权红油豆瓣价格为35元。

公证人员使用自持相机对购买过程、店铺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后对购买的商品和单证拍照封存后交屠星源保管。

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23041号公证书。

经当庭核对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被告认可系其销售。

该商品为7kg塑料桶装红油豆瓣,商品标贴顶部正中标注商标为“做客”,标贴正中醒目位置标注黄底黑字大字体“鄣县豆瓣”,“鄣”字采取行书连笔,右耳偏旁与“郫县豆瓣”商标“郫”字右耳偏旁运笔顿笔方式基本相同;

“豆瓣”两字字形字体与本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标明产地山东省德州市,成都市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委托生产商为乐陵金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3月28日。

另查,案外人即被控侵权红油豆瓣生产商乐陵市金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鄣县”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有限期至2028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豆酱(调味品)等。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鄣县”字样与该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被告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08年3月11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酱菜等。

被控侵权产品购自天津市欣悦鹏达调味品批发商行,进货价格为30元/桶。

再查,原告为调查取证和诉讼支出相应的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

本院认为,原告系1388982号“郫县豆瓣”文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原告就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为红油豆瓣,与涉案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虽然使用“做客”商标,但在商品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注“鄣县豆瓣”,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该标识与原告“郫县豆瓣”注册商标相比较,仅一字之差,其它文字的读音、含义、排列方式均相同,且原告“郫县豆瓣”商标标识中的“郫”字对笔画进行了艺术处理,而被控侵权“鄣县豆瓣”的“鄣”表达亦采用连笔方式,结合其中“豆瓣”二字使用的字体与原告商标中的“豆瓣”字形字体完全相同,虽然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已获得“鄣县”商标注册,但应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上述使用方式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较难判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结合“郫县豆瓣”商标的知名度,本院依法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依法应认定上述“鄣县豆瓣”商品为侵权商品。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王光文副食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构成商标侵权。

结合本案事实情况,被告虽为专门从事副食调料品批发、零售商,对调料用品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郫县豆瓣”商标的知名程度亦应有一定了解,但在侵权商品生产商使用已注册“鄣县”商标的情况下,不能苛求销售商以专业法律知识进行判别,从而给其附加过高义务,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依法承担相应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因本案原告仅提供公证费800元支出的证据,其主张的律师费、调查费并无证据,但考虑原告委托律师出庭以及调查取证的必要支出,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市津南区王光文副食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豆瓣商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津南区王光文副食经营部赔偿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525元,被告天津市津南区王光文副食经营部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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