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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邸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1173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邸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邸杰;天津秋林格瓦斯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173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和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文,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盛大街4号院1号楼4层5单元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01CDCB5T。

法定代表人:邸杰,执行董事。

被告:邸杰,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肥城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钦,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秋林格瓦斯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兴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0009H。

法定代表人:仲兆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凯,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邸杰、天津秋林格瓦斯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30800元,余款1540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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