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173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和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文,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盛大街4号院1号楼4层5单元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01CDCB5T。
法定代表人:邸杰,执行董事。
被告:邸杰,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肥城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钦,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秋林格瓦斯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兴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0009H。
法定代表人:仲兆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凯,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邸杰、天津秋林格瓦斯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30800元,余款154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