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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1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盐城招商场平平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02民初5821号
案件名称5821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盐城招商场平平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盐城招商场平平鞋业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582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招商场平平鞋业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XL,住所地在盐城招商场82097号门市。

经营者:丁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招商场平平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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