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黔01执1132号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罗甸县鑫盛烟茶酒庄副食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罗甸县鑫盛烟茶酒庄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甸县鑫盛烟茶酒庄副食店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案款21265.75元,本院向申请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发还案款21050.00元,收取执行费215.75元。
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全案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