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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卓公司、赵彬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执异1499号
案件名称美卓公司、赵彬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卓公司;赵彬;赵保京;王琴;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执异149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美卓公司,住所:芬兰赫尔辛基市图龙拉登卡图2号。

法定代表人:伊莉莎?厄齐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程、刘雨佳,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赵彬,男,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申请人:赵保京,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申请人:王琴,1985年9月11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与饵季路交叉口鼎兴都商务中心A幢11层1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67UW05。

法定代表人:王琴。

本院在执行美卓公司与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云0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云01执1674号]中,申请人美卓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赵彬、赵保京、王琴为(2019)云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美卓公司请求:追加赵彬、赵保京、王琴为(2019)云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己生效。

申请人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云01执1674号。

2019年3月19日,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清算组备案,清算组负责人为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清算组成员为王琴、赵彬、赵保京。

2019年5月21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了准予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的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1.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依法通知债权人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追加清算组成员王琴、赵彬、赵保京为被执行人。

2.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追加股东赵彬、赵保京为被执行人。

3.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存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追加其股东赵彬、赵保京为被执行人。

综上,王琴、赵彬、赵保京为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同时赵彬、赵保京为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请求将王琴、赵彬、赵保京追加为被执行人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贵院准许。

本院查明,2019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8)云0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www.mesto.cn.com’域名,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二、被告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卓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美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美卓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9)云01执16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存款315,849.00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15,849.00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后因被执后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作出(2019)云01执16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查明,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和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赵彬、赵保京,法定代表人为王琴。

诉讼中,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3月21日在云南信息报上刊登注销公告。

2019年5月21日,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清算报告及股东会决议并申请企业注销登记。

其中,清算报告第四项载明“公司财务状况:截止2019年5月2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300元,其中,净资产为300元,负债总额为0元”,第六项载明“公司债权债务状况:公司无债权债务”。

股东会决议载明“一、同意清算组的清算结果。

二、同意今后公司债权人有异议,由我公司股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上述清算报告未送达相关债权人。

2019年5月21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决定准予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展清算工作时已进入诉讼程序,其虽从形式上开展了清算工作,但并未按法律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导致公司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且不能排除其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的情形。

因此,申请人美卓公司申请追加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赵彬、赵保京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申请追加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云南美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赵彬、赵保京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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