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77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桐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文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路20号。
负责人:陈红武。
被告:浙江桐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迎春南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桐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文具分公司、浙江桐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1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