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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刘氏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5民初2649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刘氏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刘氏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5民初2649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刘氏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箕路南箕中约大街13号自编1、2。

经营者:刘志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刘氏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本案被告没有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为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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