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964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艳,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11月12日,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