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150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利,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洁贤,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伟,男,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洪霞,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松,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
2011年5月16日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减刑于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屈某东,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香逊荣,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利、何某伟、林某松、屈某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利及其辩护人何洁贤、被告人何某伟及其辩护人郭洪霞、被告人林某松及其辩护人王茜、被告人屈某东及其辩护人香逊荣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起,被告人何某利在其租赁的位于本市白云区长红双和工业区二路33号一楼的厂房,先后聘请被告人何某伟、林某松、屈某东等人,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2019年5月16日,民警在上述厂房内抓获被告人何某利、何某伟、林某松、屈某东,并当场搜获CHANEL包装盒40000个、CHANEL香水包装盒20700个,GUCCI包装盒42000个、MEDIHEAL包装盒16000个,Paparecipe包装盒9840个、GIORGIOARMANI包装盒12000个、LANCOME包装盒16250个、CHANEL模版2块、GUCCI模版2块、Paparecipe模版2块、MEDIHEAL模版2块、GIORGIOARMANI模版2块。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何某利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何某伟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林某松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屈某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何某利、何某伟、林某松、屈某东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利、何某伟、林某松、屈某东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林某松有前科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何某利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何某伟、林某松、屈某东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惟被告人何某利、何某伟、林某松、屈某东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利、何某伟、林某松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四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但四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何某利、何某伟、林某松、屈某东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林某松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四、被告人屈某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五、扣押涉案的CHANEL包装盒40000个、CHANEL香水包装盒20700个、GUCCI包装盒42000个、MEDIHEAL包装盒16000个,Paparecipe包装盒9840个、GIORGIOARMANI包装盒12000个、LANCOME包装盒16250个、CHANEL模版2块、GUCCI模版2块、Paparecipe模版2块、MEDIHEAL模版2块、GIORGIOARMANI模版2块,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