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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恒嘉业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224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恒嘉业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恒嘉业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24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恒嘉业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新村六巷5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Y。

经营者孙舜豪。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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