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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周剑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19号
案件名称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周剑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周剑锋;深圳市汪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2室C16。

法定代表人:钱增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睿康信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剑锋,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汪林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新康二路十号。

法定代表人:汪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剑锋、原审被告深圳市汪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北京名赛凡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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