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991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浙江汽配城广业汽配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53-361号浙江汽配城1256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黄伟辉。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浙江汽配城广业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