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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慧博光电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759号
案件名称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慧博光电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慧博光电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59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慧博光电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苏光瑜,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慧博光电门市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草坪灯(钻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1万元”,后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800元,退回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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