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2936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其进,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现拘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19〕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其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潮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其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陈其进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在晋江市内,通过到市场上采购盐酸丁卡因、蒸馏水以及酒精等原材料后自行按比例调配的方式,私自生产假冒“人初油”注册商标的湿巾、喷剂,并通过“德邦”“盛辉”物流以“货到代收货款”的方式销往全国各地,涉案销售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6732元。
2018年7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其进在上述窝点楼下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车辆闽C×××××后备箱查获到其销售假冒“人初油”注册商标性保健品的物流单据33张以及“USAVIAGRA”“HERBVIAGRA”“藏鞭宝”等各一盒,后在窝点进一步查获假冒“人初油”注册商标的湿巾包装纸7张、气雾剂包装盒18个、伪造的营业执照1张及用于配置侵权保健品的电子秤1个、塑料桶1个。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其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其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其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处非法经营数额70%以上100%以下的罚金。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查获物品照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财物入库清单、搜查笔录、现场查获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收取货款汇总情况表、德邦物流单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人张某、李某、王某、白某、郝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其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其进预交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进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其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预交部分罚金,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其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31日折抵刑期31日,即自2019年11日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
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二、未随案移送的假冒“人初油”注册商标的湿巾包装纸7张、气雾剂包装盒18个及伪造的营业执照1张,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子秤1个、塑料桶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USAVIAGRA”“HERBVIAGRA”“藏鞭宝”各1盒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秋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丁婉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