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08刑初22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梦海,男,1992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8月2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清检刑检刑诉〔2019〕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梦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百事(中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涂苗,被告人王梦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梦海自2019年6月份开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雇佣工人在保定市清苑区家中生产脉动、雪碧、可口可乐、开卫、美年达、百事可乐饮料,并自行销售。
2019年8月1日上午,被清苑区公安局、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在生产车间内查获脉动107箱(价值人民币6420元)、雪碧2升装134件(价值人民币4154元)、雪碧500毫升装130件(价值人民币6500元)、可口可乐32件(价值人民币992元)、开卫436箱(价值人民币18748元)、美年达153件(价值人民币7956元)、百事可乐2升装158件(价值人民币5056元)、百事可乐600毫升装64件(价值人民币3328元)。
经相关公司鉴定,上述被查获饮料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为人民币53154元。
被告人王梦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梦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脉动、雪碧、可口可乐、开卫、美年达、百事可乐饮料,经鉴定总价值53154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梦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至三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脉动600毫升装107箱、雪碧2升装134件、雪碧500毫升装130件、可口可乐2升装32件、美年达153件、百事可乐2升装158件、百事可乐600毫升装64件、美年达商标6000个、可口可乐商标2100个、百事可乐商标5000个、雪碧500毫升装2100个、雪碧2升装2600个、可口可乐500毫升装空瓶5382个、可口可乐2升装空瓶1953个、脉动600毫升装空瓶511个、脉动包装纸箱60个、百事可乐2升装1224个、美年达600毫升装空瓶1872个、开卫野山楂1升装436箱,设备灌装机一台、包装机一台、液体混合机一台);
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脉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可口可乐、COCA-COLA、Sprite、雪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声明;
福建胜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胜基、开卫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北京百事可乐饮料公司提供的pepsi、MiRiNDA、美年达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鉴定意见通知书;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抓获经过、说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信;
证人田某1、崔某、霍某、张某、安某、田某2、闫某、宋某的证言;
鉴定证明、价格证明;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现场执法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梦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梦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王梦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梦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 %1、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