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9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赛格数码通讯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22号赛格广场四楼5001。
法定代表人:王美松。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一环路东北段15号1幢1号。
负责人:邹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赛格数码通讯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