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629号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侓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佩佩,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佩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2021年1月24日,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